重要条款
引言
赞比亚分别于1992年6月11日和1993年5月28日签署并随后批准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UNFCCC”)。23年后,赞比亚又分别于2016年9月21日和2016年12月9日签署并批准了《巴黎协定》。这两项协定的总体目标是,将温室气体(以下简称“GHG”)浓度稳定在能够防止人类活动对气候系统造成危险干扰的水平,并加强全球对气候变化威胁的应对。
2024年10月31日,2024年第18号《绿色经济与气候变化法案》(以下简称“该法案”)被提交赞比亚议会审议。该法案的目标之一,是将UNFCCC和《巴黎协定》转化为国内法。本文重点介绍该法案中将UNFCCC和《巴黎协定》纳入国内法的若干重要条款。
将UNFCCC和《巴黎协定》转化为国内法的条款
(a) 制定国家适应计划与减缓计划
UNFCCC第4(1)(b)条涉及缔约方的承诺,要求缔约方制定、实施、公布并定期更新国家方案,其中应包含减缓气候变化及促进充分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该法案第10条将制定减缓和适应措施/计划的要求纳入国内法,规定绿色经济与环境部长(以下简称“绿色经济部长”)有义务制定《国家适应计划》和《国家减缓计划》,并每五(5)年进行一次审查。
(b) 国家自主贡献(NDCs)
《巴黎协定》第4(2)条允许缔约方自行确定各自为实现《巴黎协定》目标而采取的国内措施和行动。这些行动被称为国家自主贡献(以下简称“NDCs”),须逐次编制。该法案第4(2)(l)条将这一要求纳入国内法,赋予绿色经济部下属绿色经济与气候变化司(以下简称“该司”)监督NDCs修订与更新的职能。
(c) 碳市场
《巴黎协定》第6(2)条引入了国际转让减缓成果(ITMOs)的概念,即允许各国通过投资其他国家的减排项目来减少GHG排放的一种合作方式。赞比亚最初通过2021年第66号法定文书《森林(碳储量管理)条例》将这一概念纳入国内法,该条例规范实体为碳交易目的而开展的GHG减排或清除活动。该法案进一步将ITMO概念在国内法中的适用范围,扩展至《森林法》或《森林碳储量管理条例》涵盖范围以外的项目。
(d) 透明度与报告
根据UNFCCC第7条,缔约方同意通过关于UNFCCC实施情况的定期报告,并公布这些报告。《巴黎协定》第13条通过建立强化透明度框架(以下简称“ETF”),进一步加强了这一报告要求。ETF旨在清晰呈现气候变化应对行动,跟踪各缔约方实现其NDCs及开展适应行动的进展,并为缔约方大会定期开展的全球盘点提供信息。
该法案规定了收集和存储气候变化相关数据的机制,包括:
- 第18条——要求该部门维护综合测量、报告与核查系统,以记录排放、减缓和适应活动、资金支持及技术转让。
- 第14条——要求该部门维护温室气体清单管理系统,作为温室气体相关数据的中央存储库。
- 第39条——设立气候变化登记册,载录规定的绿色经济和气候信息。
- 第17条——要求排放温室气体的个人编制并维护温室气体相关信息清单。
(e) 气候融资、技术转让与能力建设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4(1)(g)条要求缔约方促进并合作开展与气候系统有关的科学、技术及社会经济研究,以消除有关气候变化的不确定性。该法案通过第34条对此作出规定,设立绿色经济与气候变化基金(“基金”),为技术开发、能力建设及相关活动提供资金。
结论
该法案一旦颁布,将成为一项重要立法,使赞比亚的法律框架与其在气候行动方面的国际义务保持一致。然而,赞比亚能否履行这些义务,不仅取决于法案的颁布,也取决于其条款能否得到有效实施。若法案颁布,是否会采取必要行动确保其得到全面实施,仍有待观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