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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系列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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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比亚的矿业权与地表权

赞比亚矿业:
(本文为赞比亚矿业系列的第3篇文章。)


2015年第11号《矿山与矿产开发法》(“《矿业法》”)

2015年第11号《矿山与矿产开发法》(“《矿业法》”)明确了矿业权与地表权的区别。本文探讨这两类权利的差异,以及这一权利区分在赞比亚引发的挑战。


理解矿业权与地表权

在赞比亚,区分矿业权与地表权至关重要,因为矿业权推动经济增长,而地表权保护土地所有者的利益。明确的法律区分对于平衡这些相互竞争的优先事项不可或缺。

从法律角度而言,矿业权是指授予个人或实体在指定区域内勘探或开采矿产的权利。此类权利依据《矿业法》授予,使持有人有权在遵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开展采矿活动所需的作业。

地表权则指个人或实体对土地表面的所有权或占用权,包括将土地用于农业、建筑、放牧或其他非采矿活动的权利。在赞比亚,地表权通常以习惯土地权属或法定土地权属形式存在。

本质上,矿业权持有人有权勘探或开采土地中的矿产,但该权利并不延伸至土地本身的所有权,后者由地表权制度规范。


《矿业法》的主要规定

采矿作业仅限于特定土地;如该土地上存在地表权,矿业权持有人须取得土地所有者或适当主管机构(如适用)的书面同意。

根据《矿业法》第52条,需要取得书面同意的区域包括墓地、机场用地、纪念遗址、村庄、建筑物附近的土地、水坝、耕地、村庄占用的土地、铁路预留用地、住宅区或农业区以及森林。未经有关主管机构、当地社区或土地所有者同意,不得在此类土地上进行采矿或勘探。

《矿业法》第57条规定,矿业权持有人必须就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表损害或干扰向土地所有者作出补偿。补偿范围涵盖农作物、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的损失,并须对土地受到的干扰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有关同意或补偿的争议应提交仲裁。

尽管法律对矿业权与地表权作出了区分,实践中仍经常出现挑战,引发可能阻碍采矿作业的争议。部分挑战包括:


无法通过 Flexi Cadastre 系统识别地表权

尽管矿业权持有人可以利用 FlexiCadastre 系统中的土地坐标,核实其拟开展活动的区域是否与其他矿业权范围重叠,但确定特定区域的地表权归属并非同样简单。

FlexiCadastre 系统不提供地表权持有人的信息,导致矿业权持有人难以确认土地所有权或取得进入及使用土地所需的协议。这种信息缺失可能使矿业权持有人难以便捷地核实某一特定地块是否存在地表权。

因此,当采矿权人并不拥有地表权时,由于无法便捷获取地表权人的详细信息,其无论通过租赁协议还是协商准入方式进入土地,都会面临困难。


Flexi Cadastre 系统与土地及契据登记系统缺乏整合

FlexiCadastre 系统与土地及契据登记系统尚未整合,进一步加剧了上述问题,使采矿权人难以便捷核实某一特定地块是否存在地表权。

将土地及契据登记系统与 FlexiCadastre 系统整合,有望建立更加顺畅的数据共享框架,使用户能够通过同一数据库获取地表权及采矿权信息。


结论

区分采矿权与地表权,对于赞比亚矿产资源的可持续管理至关重要。尽管《矿业法》提供了平衡采矿权人与地表土地所有者或有关主管机关利益的框架,但解决这种权利区分所带来的挑战,对于推动该国矿业投资更加顺畅地开展仍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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