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系列
矿产监管委员会在赞比亚矿业中的作用

赞比亚矿业:
(本文为赞比亚矿业系列的第2篇文章,为即将举行的 Mining Indaba 而撰写。)
引言
随着《2024年矿产监管委员会法》的通过,赞比亚矿业正经历一些监管变革。尽管该法已获议会通过,但尚未生效,因此《2015年矿山与矿产开发法》仍是规范矿业监管的现行法律。
矿产监管委员会(MRC)是依据2024年法案设立的核心机构,将把矿产监管职能集中于单一实体。然而,在该法生效之前,矿业与矿产开发部下属各部门仍将继续对矿业实施监管。
本文探讨2015年法案下的现行监管框架,以及矿产监管委员会投入运作后预计将带来的变化。
《2015年矿山与矿产开发法》下的现行监管框架
《2015年矿山与矿产开发法》将矿业监管的不同事项分配给矿业与矿产开发部下属的特定部门,各部门的职责分别如下:
- 矿务局局长——监督和规范矿山的合理、有效开发。该部门确保采矿作业符合许可条件及赞比亚矿业法律。
- 矿山安全局局长——监督采矿作业中的健康、安全及环境合规。
- 地质调查局局长——负责地质填图、矿产勘探监督及数据收集。
- 矿业地籍局局长——通过处理许可证申请、维护矿业地籍系统及确保遵守许可条件,对所有采矿及非采矿权利进行管理。
尽管这一架构已对矿业实施了近十年的监管,但许可审批延误、监管效率低下及职责重叠等问题促成了《2024年矿产监管委员会法》的出台,旨在精简矿业治理体系。
向矿产监管委员会监管模式的转变
《2024年矿产监管委员会法》生效后,所有监管职能将移交至矿产监管委员会。届时,将不再由多个部门分别监管矿业的不同事项,而是由矿产监管委员会作为统一主管机构,负责许可审批、合规及矿产资源管理。
预计将出现的部分关键变化如下:
- 矿产监管委员会的设立将集中矿业权决策权,减少此前矿业许可委员会所采用的协作式决策。
- 矿产监管委员会具有法人地位,这意味着其将独立于政府运作。《矿产监管委员会法》第5条规定:“兹设立矿产监管委员会,该委员会为具有永久存续资格及公章的法人,可用其法人名义起诉及应诉,并有权在遵守本法规定的前提下,实施法人依法可以实施或履行的行为及事项。”
- 根据第5条,矿产监管委员会是有权起诉、应诉及订立合同的法人。这使其无论在合同层面还是争议解决层面,都须对许可证持有人承担更明确的责任。
结论
目前,《2015年矿山与矿产开发法》仍然有效,矿业权继续由矿务局局长、矿山安全局局长、地质调查局局长及矿业地籍局局长监管。然而,《2024年矿产监管委员会法》生效后,矿产监管委员会将接管所有监管职能,形成更加集中、高效的监管架构。
我们注意到,矿业部长在近期讲话中表示,《矿产监管委员会法》计划于2025年第1季度末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