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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赞比亚《2015年矿业法》取得地表使用权:应对仲裁与无理拒绝同意

2025年1月25日

根据赞比亚《2015年矿业法》取得地表使用权:应对仲裁与无理拒绝同意
仲裁文章 - 12.11.24 2下载

2024年11月12日
根据赞比亚《2015年矿业法》取得地表使用权:
应对仲裁与无理拒绝同意

根据赞比亚《2015年矿业法》取得地表使用权:应对仲裁与拒绝同意

引言
《2015年第11号矿业与矿产开发法》(“《矿业法》”)授予采矿权人开展采矿活动的权利,但在进入和使用非其所有的土地地表时,这些权利受到若干限制。其中一项突出挑战是取得土地所有者同意的程序,尤其是在土地所有者无理拒绝同意的情况下。

本文探讨赞比亚采矿权人在土地所有者无理拒绝同意时可寻求的法律救济,重点分析《矿业法》中的仲裁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

取得土地所有人同意的要求
《矿业法》第52(1)条规定,采矿权人须取得土地所有者的书面同意,方可在其土地上行使采矿权。例如,该规定适用于在建筑物或耕作土地周边特定距离范围内开展的采矿活动。

这一要求旨在保护土地所有者的利益,确保采矿活动不会不当地妨碍其对土地的使用和享用。

然而,取得此类同意的过程并非总是一帆风顺。如土地所有者无理拒绝同意,第52(3)条规定,矿业地籍局局长(“局长”)可安排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机制。

无理拒绝同意:以仲裁作为救济途径
《矿业法》对无理拒绝同意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在此类情况下,第52(3)条允许局长启动仲裁。然而,鉴于仲裁以当事人同意为基础,若土地所有者既不同意进入和使用土地,也不同意仲裁,采矿权人可能陷入困境。

尽管如此,对该条款作字面解释支持以下观点:如果土地所有者不同意请局长介入解决争议或要求当事人提交仲裁,采矿权人可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质疑该拒绝行为的合理性,并可能寻求其他救济,以便行使采矿权。

尽管高等法院最初裁定Konkola Copper Mines的拒绝具有正当理由,上诉法院澄清,根据第52(3)条,有权判定拒绝同意是否无理的是局长。只有在局长认定该拒绝不合理后,局长方可安排仲裁以解决争议。重要的是,上诉法院裁定,只有在穷尽《矿业法》第97条规定的申诉程序后,方可诉诸法院。

结论:仲裁的作用与局限
综上所述,根据《矿业法》取得地表使用权,要求采矿权人审慎应对取得土地所有者同意这一挑战。《矿业法》的仲裁规定为解决无理拒绝同意的问题提供了一条途径。近期的司法解释强调,在法院介入之前,局长在评估同意相关问题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上诉法院近期审理的Kalymnos Processing Limited & Albertina Kashiba v Konkola Copper Mines (Appeal No. 74 of 2023)一案中,持有大型采矿许可证的Konkola Copper Mines拒绝Kalymnos Processing进入和使用地表土地。Kalymnos Processing质疑该拒绝不合理,并扬言将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继续进入和使用土地,促使Konkola Copper Mines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以阻止未经授权的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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