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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赞比亚2015年《矿业法》取得地表使用权:仲裁与无理拒绝同意问题解析

2024年12月10日

根据赞比亚2015年《矿业法》取得地表使用权:仲裁与无理拒绝同意问题解析
MAY and Company 2024年仲裁文章下载

根据赞比亚2015年《矿业法》取得地表使用权:仲裁与无理拒绝同意问题解析

引言

2015年第11号《矿山与矿产开发法》(以下简称“《矿业法》”)赋予矿业权持有人开展采矿作业的权利。然而,在进入并使用不属于矿业权持有人所有的土地地表方面,这些权利受到限制。取得土地所有人的同意是一项重大挑战,尤其是在土地所有人无理拒绝同意的情况下。本文探讨赞比亚矿业权持有人在遭遇土地所有人无理拒绝同意时可寻求的法律救济,重点分析《矿业法》中的仲裁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

取得土地所有人同意的要求

《矿业法》第52(1)条要求矿业权持有人在土地所有人的土地上行使矿业权之前,取得土地所有人的书面同意。例如,在建筑物或耕地周边规定范围内开展采矿活动,就适用这一要求。该规定旨在保障土地所有人的利益,确保采矿作业不会不当地干扰其对土地的使用和享有。

然而,取得此类同意可能相当复杂。如土地所有人无理拒绝同意,第52(3)条授权矿业地籍局局长(以下简称“局长”)安排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机制。

无理拒绝同意:以仲裁作为救济途径

《矿业法》对无理拒绝同意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在此情况下,第52(3)条允许局长启动仲裁。然而,由于仲裁以当事人的同意为基础,如果土地所有人既不同意进入土地,也不同意仲裁,矿业权持有人可能面临困难。

尽管如此,对该条作字面解释可见,如果土地所有人不同意局长介入解决争议或不同意仲裁,矿业权持有人可以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质疑拒绝同意的合理性,并可能寻求其他救济,以便行使矿业权。

在上诉法院审理的Kalymnos Processing Limited & Albertina Kashiba v. Konkola Copper Mines(2023年第74号上诉案)中,持有大型采矿许可证的 Konkola Copper Mines 拒绝 Kalymnos Processing 进入并使用地表土地。该拒绝被质疑为不合理,由此引发了旨在阻止未经授权进入土地的高等法院诉讼。

尽管高等法院最初裁定 Konkola Copper Mines 的拒绝具有正当理由,但上诉法院澄清,根据第52(3)条,有权判定是否存在无理拒绝同意情形的是局长。只有在局长认定拒绝不合理后,局长才可安排仲裁以解决争议。重要的是,上诉法院裁定,只有在用尽《矿业法》第97条规定的申诉程序后,才能向法院寻求救济。

结论:仲裁的作用与局限

根据《矿业法》取得地表使用权,要求矿业权持有人审慎应对取得土地所有人同意这一挑战。该法的仲裁规定为解决无理拒绝同意的问题提供了一条途径。近期的司法解释强调,在法院介入之前,局长应先对同意问题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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